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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申论》卷

2016-12-29 21:00:00 | 来源:网络及考生回忆

材料8

6月21日晚,在某市江滨新民路附近的狗肉馆,几名爱狗人士与当地食客发生冲突,导致一名食客嘴巴处流血。事件引发附近民众聚集,而冲突双方亦被警方迅速带离现场。

在此之前,“××市狗贩虐狗逼爱狗人士高价买狗”的新闻早已引爆网络舆论,尽管这两起事件备受争议,细看起来却显得有些面目模糊。在21日当天冲突的起因更是语焉不详,无从分辨是非。

作为一个公共话题,爱狗吃狗之争的讨论,也没能逃出一直以来的公共讨论的痼疾,变成了非此即彼的标签化论战,你来我往好不热闹。其中不乏“机智”的语言交锋,但这些交锋完全没有被引用的价值,仅靠“抖机灵”只会深化论辩双方的隔阂,对于促进共识的产生毫无益处。

也许在参与争论的人看来,这根本就是一场无法产生共识的争论。我们不否认这世界上确实存在一些无法产生共识的争论,但爱狗吃狗之争不该属于此列。爱狗人士对于动物福利的追求本身就是基于一种对文明的反思,而坚持吃狗权利的一方也在拿法治文明说事,而且这一争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个公共话题。

这个争论的唯一价值或许在于提醒我们,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而对这种价值多元带来的冲突,我们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关于在价值多元时代正义将以怎样的方式得以实现,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公共理性”,爱狗吃狗之争的失败之处恰是争论双方“公共理性”的缺乏。

材料9

摘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材料10

网络信息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关口”和“经济命脉”。世界各国政府都将互联网治理放在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进行审视,采取多种有效手段与方式治理网络谣言。

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自1991年处理首例网络语言侵权案以来,先后制定了《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130余部法规;从地方层面来看,纽约、马里兰等45个州分别制定了应对网络谣言的法案,如佛罗里达州规定:对利用电子邮件或互联网通信等方式蓄意和恶意地对他人用文字、图片或语言进行骚扰的,根据情形分别可构成一级轻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

日本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协会(如电气通信事业者协会、日本有线电视联盟)自我约束管控谣言。日本2011年“3·11”地震发生后,网上出现“职业罪犯进人灾区”等不实传言。随后政府负责灾区安全事务的跨部门管理团队责成总务省对互联网行业协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其根据《应对互联网违法信息相关指针》,依法删除违反法律及公共道德的不实言论,并由作为政府机关的日本总务省出面发布通知,责成负责网络管理的各个协会、联盟等社会法人团体在报道灾区情况的同时辅以消除谣言的措施,确保国民消除公共危机发生时的恐慌与焦虑。

英国“科波拉软件公司”开发了舆论分析软件,通过快速检索网络信息,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所发表文章的基本观点、社会心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舆情参考。同时这些高科技手段能够更迅速地定位谣言的出处,方便了查处,提高了辟谣的效率。

早在1987年加拿大已有50家大专院校提供90多个媒介素养教育项目,包括完备的学位课程和单个的短期培训课程;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令将媒介素养教育作为常规教育的国家,拥有一套从幼儿园到12年级完整的基础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与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教材,被公认为当代最重视媒介素养教育的国家。

通过主流媒体平台传递社会“正能量”,德国电视台电视模拟法庭节目,播放大量真实的因网上造谣诽谤引起的纠纷案件。其用意无非就是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明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人们的言论无所约束,即使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人们也要受到法律规制,网络世界同样有规则和底线。

相对于其他犯罪,各国对网络谣言治罪要严厉得多,处罚力度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鼓动和推介反社会道德、不实广告宣传等行为均有可能受到最高可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罚款的法律制裁。韩国《电子通信基本法》也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信设备传播虚假信息者,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7.4万元)罚款。由此可见,国外对网络谣言的处罚无论是从刑期还是罚金来看都颇为严厉,能够对违法造谣者起到一定的威慑、警示作用。

材料11

某日上午,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某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某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浦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某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XX”等新浪微博账户,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而且在被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浦某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以来,针对社会热点事件,被告人浦某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多人,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浦某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某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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